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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16日電 2014年4月15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加利福尼亞州中區法院就孫天罡在美起訴中國石化要求賠償51.7億美元另加三倍損失和懲罰性賠償作出裁定:接受并支持中國石化駁回動議中的全部抗辯理由,駁回原告孫天罡的全部訴訟請求,中國石化取得一審全面勝訴。
根據法院的裁定,法官駁回原告起訴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沒有正確完成送達;法院對原告基于外國人侵權法的訴求沒有對事(屬物)管轄權;法院對中國石化沒有屬人管轄權。
本案源自2013年7月25日(美國當地時間7月24日),港商孫天罡在美國聯邦加州中區法院遞交訴狀,以違反《外國人侵權法》和《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惡意控告、非法監禁等為由,要求中國石化巨額賠償。
中國石化通過代理律師美國奧睿律師事務所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遞交了駁回動議,后經過多輪答辯,2014年4月15日,美國聯邦加州中區法院法官就本案作出裁定,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中國石化取得一審全面勝訴。(中新網能源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