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領跑者制度并不是一個新的概念。日本《節約能源法》早在1998年就將領跑者制度通過法律形式加以明確。日本通過圍繞領跑者標準的一系列制度設計,充分調動包括制造企業、銷售企業和消費者等市場主體的積極性,鼓勵能效高、耗能低的企業以及節能產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從而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最終達到提高全行業能效、降低全社會耗能水平的目的。日本的領跑者制度實施以后,在汽車、家電等行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汽車行業2004年能效比1995年提高了22%,空調2004年比1997年提高了67.8%,電冰箱2004年比1998年提高了55.2%。
為進一步推進我國節能減排,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會議上提出,我國將建立和實施能效領跑者等制度,增強全社會特別是企業節能減排的內在動力。
“十二五”以來,我國領跑者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方面還需要做很多工作。筆者認為,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領跑者制度的提法更多出現在節能領域,在污染防治領域還比較少見。從我國已有的規范文本來看,這一制度主要應用在節能領域。雖然目前已經提出將這一制度引入污染防治領域,但還沒有進一步細化的時間表。作為一個新的環境經濟政策,其關注度仍然較低。
二是領跑者制度應用的范圍仍需進一步明確。從國外已有的應用實踐來看,領跑者制度主要應用于電器、汽車等能源消耗產品的節能領域。一般來說,能效越高,能耗越低,運行成本越低。排放強度的降低需要通過工藝改進、技術升級及末端治理技術的升級改造,可能會造成能耗和生產成本的上升。
三是領跑者制度目前更多地出現在規劃層面,進一步細化落實的進展較慢。領跑者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相互配合的政策基礎上,而目前圍繞這一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尚不完善。沒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就會給制度的落實造成困難,并最終影響制度的實施效果。
基于以上問題,建議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從下面幾點著手來完善領跑者制度:
首先,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加強領跑者制度的頂層設計,盡快建立領跑者制度的政策框架。加快制定各項配套政策,特別是重點行業的領跑者能效、排污強度領跑者標準值,并圍繞標準出臺相應的測量/測定標準、達成判定標準、鼓勵/懲罰措施、領跑者企業動態管理措施等配套政策。
其次,明確領跑者制度實施工作機構?梢越梃b節能減排工作分工,將領跑者制度在節能和污染防治兩個領域的工作分解到相關部門,使之成為政策制定實施的牽頭負責部門,加快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第三,選擇部分地區在部分重點行業開展領跑者制度試點工作,為這一制度的全面開展積累經驗。在節能領域,可以優先在家用電器、汽車等耗能型產品生產行業開展試點工作;在污染防治領域,可以優先在造紙、印染、火力發電、鋼鐵、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開展試點工作。
領跑者制度是在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將市場“看不見的手”和政府宏觀調控這一“看得見的手”有機結合。我們應在實踐過程中不斷積累和總結經驗,使之成為節能減排工作中的一個有效工具,為推動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