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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
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要求,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總站負責指導燃煤發電企業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并在每季度數據有效性審核前完成自動監控設備的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并將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未完成比對監測和比對監測不合格情況報自治區環保廳。除塵設施退出、機組負荷低(以電網公司認定材料為準)導致脫硫、脫硝等環保設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時段統計工作;CEMS因故障不能及時采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時間累加值統計工作,同時做好燃煤電廠月運行臺賬及DCS關鍵參數審核工作,并于每季度的前5個工作日將其相關數據統計、審核情況(見附件4)報自治區環保廳,同時抄送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除塵DCS主要參數應逐步設置于同一集控室內。十一、自治區環保廳將根據日常檢查結果、CEMS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情況和發電企業上報的DCS關鍵參數,根據烏魯木齊市、自治區污染物監控與信息中心、自治區監察總隊、自治區監測總站上報的數據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全區內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確定發電機組分項污染物的小時濃度均值不同超標倍數的時間段、因客觀原因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時間累加值以及認定人為數據作假的事實于每季度的前20個工作日函告自治區發改委。
請各地州市環保局將此文件送致轄區內各發電企業。
附件:1.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環保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14〕883號);
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4.燃煤企業環保設施投運情況統計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