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一規定,廣州四類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管理: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二是舊城改造項目;三是海珠生態城、國際金融城、中新廣州知識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務區、天河智慧城、白鵝潭商務區、南站商務區、琶洲片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新區、空港經濟區、廣州國際生物島、大學城南區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房屋建筑項目;四是2014年起,廣州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如果這四類項目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現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將不頒發施工許可證。
規定還明確,廣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統計情況制定年度能源審計計劃并予以實施。包括被列為省、市重點用能對象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未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需要進行節能改造的;單位能耗超過同類型建筑單位能耗限額的等類型的建筑都要進行能源審計。
如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計發現這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低,應當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如有這些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配合開展建筑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源審計工作,除了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還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除了處罰之外,該規定同時也對建筑節能情況良好的綠色建筑提出了獎勵方案。執行情況好的建筑達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級的綠色建筑,將按照新的辦法核定計算容積率。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