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評價標識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的建筑。
第三條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二)整體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
(三)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筑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監督考核各相關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全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綠色建筑等級比例要求;組織編制綠色建筑技術規范;發布綠色建筑造價標準和相關價格信息;負責對全市綠色建筑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科技創新、人居環境、城管、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綠色建筑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綠色建筑發展任務和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遵守國家和我市綠色建筑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至少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國家一星級或者深圳市銅級的要求。
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和標志性建筑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國家二星級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級以上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鼓勵其他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將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和績效評估與管理指標體系,按年度對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