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組還發現,一些企業有些生產設施不符合產業政策,但是被檢查時仍然在照常生產。該停產的企業沒有停產,該整改的企業也沒有整改到位。
督查組在河北省唐山市現場查看的46家工業企業中,有34家存在各類環境
問題。在唐山地區,作為能耗污染大戶的鋼鐵企業整改情況也不容樂觀。
根據環境保護部赴唐山督查組一位負責人介紹,河北鑫達鋼鐵有限公司多臺燒結機未按期完成脫硫設施建設,經多次督查,仍不執行停產決定;其他整改措施進展也很緩慢。
唐山安泰鋼鐵有限公司在燒結機脫硫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仍在進行生產,球團豎爐煙塵排放嚴重,高爐爐頂、上料系統、煉鋼車間等無組織排放嚴重;廠區周邊大面積農田被厚厚的灰塵覆蓋。
此外,唐山市豐南區經安鋼鐵有限公司、唐山東華鋼鐵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唐山瑞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都存在燒結機生產時脫硫設施不運行等環境違法問題。
“一來就停,一走就干”,這是不少重污染企業面對督查組進行督查時的態度。記者了解到,去年11月曾因為超標排放被勒令停業整改的霸州市鑫鑫制品有限公司,在督查組回訪時仍在進行生產。
對此,霸州市人民政府則表示,2013年之前,這家企業曾因市場問題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但經過多次整改排污一直不達標。由于企業產能落后,已經被列入淘汰產業計劃。
而在山東省德州市,一些土小企業仍在肆無忌憚地生產排污。在平原縣王杲鋪鎮道口村,100多座土法燒炭窯布滿了100余畝的場地,不斷排出大量煙塵,無任何處理設施直接排放。
同樣的土法燒炭在平原縣王打卦鄉趙莊也正在進行,記者在現場看到約有數十座土炭窯正在生產,冒出了滾滾濃煙。
屬于應淘汰項目的粘土磚企業在德
州市也仍然存在。在平原縣坊子鄉、臨邑縣臨盤鎮的兩家生產粘土磚的磚瓦廠,雖然在檢查時未進行生產,但場地堆存了大量粘土原料和成品粘土磚;磚瓦窯無廢氣治理設施,原料堆場、煤場無防塵措施。
在禹城市禹城鎮張漢橋附近,督查組發現有小型石灰窯在生產,煙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產生大量濃煙;臨邑縣營子鄉、恒源街道、臨盤鎮均有類似石灰窯,雖然未生產,但現場調查亦未見廢氣治理設施;同樣,在禹城市轄區內,有20多家石灰窯企業,設施簡易,無任何污染治理設施,原料和爐渣直接堆放于廠區內,也無任何抑塵措施。
污染企業該停的不停、該治理的不治理、該關閉的不關閉,癥結在哪里?又是誰給這些企業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對于這一狀況產生的原因,正如一位業內專家所言,“產業結構調整是大氣污染治理的根本所在,但是目前的利益格局根本無法撼動這些高污染企業。”
這位專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割裂開來,以GDP掛帥、在發展中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環境保護為經濟發展讓路的現象仍普遍存在。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其實不難理解,究其原因就在一個“利”字。
“GDP驅動是地方政府放棄監管職能甚至推波助瀾的主要因素,而對某些地方官員來說,GDP遠遠要比環境和公眾的需求大得多。”這位專家如此剖析。
這些被督查組發現的污染企業也僅僅是冰山一角。與仍然肆無忌憚地進行生產和排放污染物的眾多“土小”企業一樣,在不少地方,被一些地方政府視作“財神”的大企業也存在很多問題。
如北京市房山區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金隅集團下屬公司)除塵設施不運行,在熟料轉運過程,大量粉塵無組織排放,場地積灰嚴重;牛欄山酒業公司的3臺鍋爐煙氣均未實質脫硫,存在數據造假現象。
問題三:
企業阻撓或抗拒執法,基層環境執法障礙多
督查組在河南省鄭州市暗查期間,遇到了幾家企業拒絕環保檢查、阻撓正常執法現象。
當督查組到達新鄭市福華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檢查時,門衛以工廠停產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經過執法人員耐心解釋,打電話聯系溝通,冒雪在門口等待了半個多小時,仍未見到企業相關負責人。
在新鄭市恒益瓷業檢查時,檢查組人員出示執法證、說明來意后,廠里負責人直截了當拒絕了環保檢查,態度強硬地要求督查組離開廠區。
在登封市鋁莊碳素廠,執法人員在拍照取證時,被廠區工作人員阻攔,發生
肢體接觸。
這些年,隨著環保工作的發展,企業環保意識也在逐步提高。但是在河南省鄭州市出現的這幾起阻撓或抗拒環境執法的事件,卻值得人們深思。
對這一現象的產生,一位業內專家指出,正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
而企業“無賴”的極端方式就是阻撓環境執法,甚至暴力抗法。在鄭州市出現的抗拒環境執法事件中,兩名保安作為第一道關卡,把執法人員擋在門外。一方面,即使遭到有關部門的處理,無非是開除這兩名自稱對情況不熟悉、來廠不久的保安,給有關負責人處分了事;另一方面,保安的阻攔也為企業掩蓋其違法行為爭取了時間。
記者在采訪中,一位基層執法人員深有感觸地說,很多環境違法行為是瞬時的,如企業為節省成本違法關閉環保設施,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保安阻撓執法的時間足以讓企業及時掩蓋其違法行為。
執法難,讓基層環境監察人員可謂是有苦說不出,而這與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還存在一些“軟肋”是分不開的。一是行政處罰額度低、抓手少,影響了執法力度。正如一位基層執法人員所言,有的大型造紙企業治污設施每日運行費用在10萬元左右,而法律規定的處罰額度僅10萬元,企業寧愿受罰也不愿正常運轉治理設施。
二是法律規定不具體、操作性差、難落實也是環境執法在具體實踐中面臨的一個問題。對于關停措施,缺乏斷水斷電、吊銷執照、拆除銷毀設備、取消貸款等法律規定。而限期治理、停產治理決定權在當地人民政府。在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的地區,政府部門不愿意下達停產治理決定,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只發空頭文件,不抓落實,應付檢查。
三是強制手段少,難以落實到位。對于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查封、凍結、扣押、強制劃撥等行政強制手段,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容易造成執行難。
一位基層執法人員曾告訴記者,由于缺乏強制手段,環境執法人員對一些企業進行檢查時,只能眼睜睜地站在門口,有時甚至要遇到惡狗相送的尷尬。
這位執法人員還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件事情:在接到居民關于工地揚塵的投訴后,環境執法人員來到施工工地進行執法檢查。誰料工地負責人卻召集工人帶著鐵鍬等工具將執法人員趕走。
應該說,環境監察執法難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大氣污染治理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對此,有專家指出,一方面,我們既要立即行動,有所作為,打好攻堅戰,逐步改善空氣質量,讓人民群眾看到政府的決心和環境改善的希望;另一方面,又要清醒地認識到大氣污染治理的長期性、艱巨性,從長計議,清醒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