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歐盟光伏制造商聯盟向歐盟委員會提出申訴,指控從中國進口的光伏產品得利于不公平的政府補貼。
2012年11月8日,歐盟委員會宣布對中國的光伏產品發起反補貼調查。至此,歐盟對華光伏“雙反”調查成為中國與歐盟歷史上涉案金額最大的貿易糾紛。
歐盟對華光伏“雙反”調查啟動之后,中國政府和行業協會積極與歐盟進行交涉,但歐方態度較為強硬,談判進展緩慢。至2013年7月29日,歐盟委員會貿易委員德古赫特宣布,經過談判,中國與歐盟就光伏貿易爭端達成友好解決方案。歐盟接受中國光伏出口商提交的“價格承諾”方案,對于參與該方案的121家中國企業免征臨時反傾銷稅。價格承諾從2013年8月6日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至此,歐盟對華光伏“雙反”調查告一段落。
價格承諾實施方案與執行
中國企業在價格承諾中的基本義務
歐盟公開的文件顯示,中歐雙方在光伏爭端中達成價格承諾包括四個要素:一是所有的產品都要遵守“最低進口價格”,歐盟的最低進口價格采用CIF(到岸價格),以歐元計算,具體價格尚未公開(條款3.4.);二是年度的出口數據要進行更新,出口價格仍要符合“最低進口價格”的要求(條款3.2.);三是遵守在出口文本中所規定的要求,所有中國企業向歐盟出口的太陽能產品都需符合文本中的信息,如商業發票和出口承諾證書,原始的出口價格承諾證書應附隨出口產品遞交歐盟,中國企業還需向海關遞交商業發票,發票中應載有完整的產品描述和完整且簡單明了的PCN(產品控制編碼)描述(條款4.3.和條款4.5.);四是遵守其他的義務,以便歐盟委員會能夠有效地監督價格承諾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