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2]2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等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請布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財 政 部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