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主要內容如下:
該法規附件I規定了廢舊鉛酸、鎳鎘及其他電池和蓄電池回收過程中回收率的通用計算方法,附件II 、III分別規定了鉛和鎘的回收率計算方法,附件IV、V和VI規定回收者每年向成員國當局申報信息所使用的報告模板。
回收者應按照規定的模板每年(需在上一年年尾算起4個月內完成)向成員國主管當局提交申報信息,第一次申報信息應在2015年4月30日前提交。
該法規附件I規定了廢舊鉛酸、鎳鎘及其他電池和蓄電池回收過程中回收率的通用計算方法,附件II 、III分別規定了鉛和鎘的回收率計算方法,附件IV、V和VI規定回收者每年向成員國當局申報信息所使用的報告模板。
回收者應按照規定的模板每年(需在上一年年尾算起4個月內完成)向成員國主管當局提交申報信息,第一次申報信息應在2015年4月30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