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確定
第二批再制造試點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3]5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經信委),各有關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要求,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再制造產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確定第二批再制造試點初選名單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2]2009號)要求,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了評審,原則同意北京奧宇可鑫表面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等28家單位的實施方案,并確定為第二批再制造試點單位(具體名單及類型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總體安排
(一)細化實施方案。各再制造試點單位要對實施方案中各項工作任務進行分解落實,細化到時間節點和責任人,主要領導親自負責,完善各項保障措施,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協調。
(二)開展建設工作。各再制造試點單位要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開展各項工作,要加大投資力度,落實建設資金,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拓展再制造舊件回收渠道和再制造產品銷售網絡,盡快形成產業規模。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項目管理程序組織實施,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三)申請驗收公告。對實現再制造試點實施方案各項工作目標的試點單位,經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申請。由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對驗收通過的試點企業和產品,我委以公告形式對外發布。
二、試點期工作要求
(一)保障產品質量。各再制造試點單位要嚴格按照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再制造單位質量技術控制規范(試行)》(發改辦環資[2013]191號)的要求,建立從舊件回收、生產過程、銷售渠道等各方面的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制定完善再制造生產標準和規范,加強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積極采用表面工程等技術,保障產品性能和質保期承諾不低于原型新品要求。
(二)分類探索推進。汽車零部件類的試點單位要結合原型新品生產,拓展舊件回收和再制造銷售的渠道;舊件回收體系類的試點單位要與行業協會和再制造試點單位建立密切聯系,探索適合國情的舊件信息平臺,在法律法規范圍內為再制造試點單位回收可再制造舊件;再制造專業技術服務和設備制造類的試點單位,要積極提升再制造技術,加強相關設備的產業化研發和制造。
(三)嚴格依法依規。各再制造試點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不得超出批準的試點類型和范圍。對發動機、變速箱開展再制造的,必須符合授權的規定,不得對未授權公司產品進行再制造,對擅自開展的將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試點資格;再制造試點單位中的報廢汽車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不得擅自對“五大總成”部件進行再制造,或將其交售給其他企業進行再制造;對開展轉向系統等安全性零部件再制造的單位,其再制造產品進入市場前,必須通過與原型新品相同的強制性產品認證。
三、完善支持措施,切實加強管理
(一)加大支持力度。我委將對試點單位的重點工程、技術研發、舊件回收體系和資源循環利用項目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各地要按照我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10]801號)的要求,對再制造試點單位給予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多元化信貸支持。國家優先將試點單位成熟的再制造技術、工藝和設備納入國家鼓勵的相關名錄,將符合條件的再制造產品納入國家再制造產品推廣補貼的范圍。
(二)完善保障措施。再制造產品應按法律規定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應標識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發布的標志,其他類產品應當自行標注再制造標識,報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國家將繼續完善再制造標準體系,加強再制造舊件回收通用標準、再制造生產質量控制規范、發動機等重要零部件再制造標準等的制定。再制造領域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要通過開展技術指導、人員培訓、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大對試點單位的技術支持力度。國家支持有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為再制造試點單位提供咨詢服務。
(三)開展宣傳表彰。我委將及時總結凝練試點中發現的典型經驗和做法,采取制作循環經濟典型模式案例、召開現場會等方式進行宣傳推廣。對再制造試點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國家將在循環經濟工作先進單位評選中予以考慮。
各再制造試點單位應結合實際將再制造業務進行獨立法人運營,以便數據統計及配套政策落實,并于每年度1月底將上年度再制造產品生產和銷售種類、數量及試點中的問題建議報送我委(環資司)。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再制造試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試點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法規標準和職業安全標準。我委將把各試點單位的承諾書在網站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將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抽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試點資格。
附件:第二批再制造試點單位名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