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下午,中電聯研究室主任潘荔在由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簡稱“電促會”)主辦的“2013電力行業競爭情報報告會”上做了題為“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電力行業發展影響及建議”的報告,介紹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詳細列舉了火電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闡述了環保法律法規對電力發展的影響。
在電力發展過程中,環保的制約因素越來越重要,占比的權重也越來越大,因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行業的發展產生的引導和約束作用顯現的越來越強。
潘荔首先對電力行業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了范疇性的釋疑和歸納。近30年,我國已經制定了環保相關的法律9部,自然資源類的法有15部,制定頒布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50余項,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近200件等。她指出,日趨嚴格的環保法律法規總體上促進了電力環保工作,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推動了結構調整,加大了電力行業環保投入。
潘荔系統分析了現行環保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她指出,近期,電力行業高度關注《環境保護法》修訂和《環境保護稅法》制定工作。從行業發展的角度看,關注的重點主要包括:一是法律修訂滯后與新的環境管理問題;二是與其他法律不協調;三是責權利不一致;四是管理邊界不清等。
針對這些問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代表電力行業對《環境保護法》提了如下幾點修訂建議:
第一,明確《環境保護法》的基本作用以及與相關污染控制法律之間的關系。比如,對火電廠在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排放標準、水土保持、排污收費等制度以及相關經濟政策配套上,不同的法律存在很不協調的地方,執行過程中大量存在矛盾、交叉、重復、不公平的情況。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應從法上、從根上解決上述問題。
第二,根據責權一致原則,建議《環境保護法》明確各主體的責任、義務和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明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細化并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環境管理職責、充實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并進一步明確法人、行業組織、公民的責任等。
第三,調整幾項重大環境管理制度或規定。包括將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及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上升到法規層面;將現有針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等行政許可簡化;取消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三同時”制度;調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簡化相關的程序;在排污權交易沒有實施的前提下,取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用排放標準進行監督管理;取消對達標企業的收費制度,改為超標罰款制度等。
中電聯研究室主任潘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