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輻射”和輸變電設施沒有任何關聯,這一點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民群眾的共識。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出臺的輻射污染防治條例,也明確將輸變電設施排除在電磁輻射范疇之外。實踐表明,電網企業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展開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能進一步消除公眾對輸變電設施的誤解,為輸變電設施建設、運維營造良好的氛圍。
記者:《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沒有將輸變電設施寫入電磁輻射范疇。您對此有何看法?您認為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配合地方展開立法工作這一點,對公司系統他單位開展類似工作有何借鑒意義?
答:在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審議的《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將“高壓送變電設施產生的電磁輻射”列入輻射污染范圍,這樣一來就有可能在社會上形成一種不正確的導向。國網河北電力就此不斷與立法和環保部門溝通匯報,邀請國內知名專家進行論證,多方搜集支撐材料和理論依據,以科學的態度最終促成相關部門理解了“工頻電場”“工頻磁場”與“電磁輻射”的不同,消除了誤解,澄清了認識。12月1日,《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實施,條例中明確了輸變電設施、設備不屬于電磁輻射范疇,這在國內地方立法經驗中也是比較領先的。
《條例》的頒布對于消除公眾關于輸變電設備可能會產生電磁輻射的疑慮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為推動公司電網建設和開展電網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我想,公司系統其他單位也可以借鑒國網河北電力的做法,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來消除社會公眾的一些誤解,形成對社會公眾的正確引導。
記者:近年來,電力設施是否存在電磁輻射是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您認為,解決這一問題,供電企業在推動電力立法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
答:長期以來,“工頻電磁輻射”這個不確切的概念在國內被長期引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對公眾的誤導,引發了公眾對輸變電設施不必要的擔憂,也間接地對供電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一定影響。事實上遍覽世界衛生組織(WHO)及諸如美國國家環境衛生研究所(NIEHS)、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歐盟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等權威組織與機構的官方文件,在電磁環境與公眾健康領域均無例外地嚴格引用電場、磁場、電磁場等術語,并拒絕采用“電磁輻射”這一不適當的概念。到目前為止,國內外也沒有權威的組織和機構能夠證明輸變電設施產生的工頻電場和工頻磁場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有危害。在今后供電企業推進地方立法方面,我覺得有以下幾點值得參考,第一,要有科學的態度,對于社會上有爭議的、敏感的事物,要用科學的方法厘清大眾的誤解,以正確的觀念引導公眾。第二,要保持政治敏感性和前瞻性,對政策性文件的出臺,要從各個方面全面衡量可能對企業產生的影響。第三,要提高政策爭取的策略性,敢于堅持正確的主張,并采取有效的方式促成。
記者:地方電力立法對電網發展的影響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地方電力立法的發展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反映黨和國家在新時期的大政方針,其對電網發展的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的,主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確定電網規劃責任主體,為電網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于電網的科學發展。
二是電網投資保護制度的發展完善,明確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調動了市場主體投資電網建設的積極性,為電網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明確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明確塔基用地制度及居住區規劃避讓電力規劃的規則,為電網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護。
四是明確供電企業的普遍服務義務,平衡了供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體現了法律對電力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有利于電網的健康發展。
五是引入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有利于電能的科學管理,實現節能環保的價值,能夠正確引導和評價電網的科學、健康發展。
六是用電檢查及竊電查處程序的發展完善,不僅能夠有效實現保護電能、保護供電企業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建立安全、公平的社會用電環境。
記者:請概要介紹近年來我國各地的電力立法情況。
答:1995年國家《電力法》頒行以來,為貫徹執行《電力法》規定的各項法律制度,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除了西藏自治區等個別省區,各地紛紛頒布施行地方電力立法。從地方電力立法的立法位階上說,已經出臺的地方電力立法包括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兩個層次;從立法領域上說,已經出臺的地方電力立法包括電網建設單行立法、電網設施保護單行立法、反竊電單行立法和綜合性立法四種類型,合計近80部法律文本。這些地方電力立法在電網保護區范圍、電網規劃責任主體、電網企業的普遍服務義務、電力需求側管理、用電檢查與反竊電查處等等方面,實現了對國家《電力法》的制度完善,為我國電力立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案例回放
河北地方法規確認輸變電設施沒有電磁輻射
近日,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經過6年艱苦努力,終于配合政府完成了《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的立法工作。
這部從201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法規,在列舉“電磁輻射”時,將輸變電設施排除在外。這為護電宣傳、處理電網環保投訴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可有效減少電網建設環保、環評驗收阻工現象,也為兄弟單位爭取政策提供了案例參考。
2008年,《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在未征求相關利益方的情況下,通過了河北省政府審核并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國網河北電力獲知情況后,立即組織學習研究,發現擬出臺的《條例》將“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作為電磁輻射定義解釋的一部分寫入。若按此頒布,《條例》將在相當長時間內對電網建設和運維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發現《條例》存在表述不當后,國網河北電力立即邀請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標準審查委員會電磁組副組長、國家環保部常聘專家以及電磁環境領域權威專家,召開咨詢會。與會權威專家經過認真討論、科學分析,形成專業的建議,分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行文反饋《條例》的修改意見。與此同時,國網河北電力積極向省人大、省政府匯報溝通,配合政府展開立法工作。隨后,河北省相關負責同志做出批示,要求慎重研究輸變電設施列入《條例》的問題。
河北省人大代表、電磁環境領域權威專家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條例》審議會時,從專業角度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為正確、科學認識輸變電設備提供了專業支持。
據了解,自2008年開始配合河北省展開《條例》制定工作以來,國網河北電力不斷收集支撐材料和理論依據,先后向省人大、省政府匯報8次。權威專家向河北省人大提交建議20余項,與政府立法和環保部門溝通意見30余次,終于消除了有關方面對輸變電設施存在電磁輻射的誤解。
延伸閱讀
哪些省有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2008年1月1日,江蘇省頒布《江蘇輻射污染防治條例》。三年后的2011年6月10日,《黑龍江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頒布。這兩個《條例》在列舉電磁輻射時,都沒有提到輸變電設施。而今年8月送審的《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中,也沒有對輸變電設施的表述。據了解,河南也正在制定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已經頒布或正在送審的《條例》關于電磁輻射的表述看,黑龍江省和山東省的表述基本一致:電磁輻射污染是指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在環境中所產生的電磁能量或者強度超過國家電磁環境保護標準的現象。而江蘇、河北兩省的表述則基本一致:電磁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以及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所產生的輻射。《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還特別強調:所稱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是指列入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的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這表明,所謂電磁輻射,不在地方法律規定或列舉的范圍內。我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
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253號令),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4)《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1988),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5)《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和方法》(HJ/T10.2-1996),1996年5月10日起施行。
(6)《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HJ/T10.3-1996),1996年5月10日起施行。
(7)《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18號令),1997年1月27日起施行。
(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4號令),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貼士
工頻電場、磁場和電磁輻射
工頻電場。指輸變電設施上按50赫茲隨時間正弦變化的電荷產生的電場,其主要特點有:電力線呈現為始于正電荷、終于負電荷的非閉合曲線;由電荷產生,而幾乎與磁場無關;其變化產生的磁場幾乎為零;波長為6000千米,輸變電設施的最大尺度遠遠小于波長,不產生電磁輻射。
工頻磁場。指輸變電設施上按50赫茲隨時間正弦變化的電流產生的磁場,其主要特點有:磁力線呈現為圍繞電流的閉合曲線;由電流產生,而幾乎與電場無關;其變化產生的電場幾乎為零;波長為6000千米,輸變電設施的最大尺度遠遠小于波長,不產生電磁輻射。
電磁輻射。指以電磁波的方式傳遞能量的物理現象,也稱非電離輻射,例如無線電波、微波、可見光等都屬于電磁輻射。其主要特點有:變化的電場產生磁場,變化的磁場產生電場,電場與磁場相互激發、互為因果、相互轉化,形成電磁場(電磁波)并向空間傳遞電磁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