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2012年5月3日
憶及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在北京舉行的第十四次中國-歐盟(以下稱“雙方”)領導人會晤《聯合新聞公報》達成的舉辦中歐高層能源會議以加強能源安全合作的共識;
憶及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至十八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以能源安全為議題的首屆亞歐能源部長會議發表的《能源安全聯合聲明》中所表達的共同確保能源安全的意愿;
重申二〇一一年二月四日歐洲理事會上通過的應著重在能源安全方面與重要第三國發展互惠性能源伙伴關系的決議;
憶及胡錦濤主席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在圣彼得堡出席八國集團峰會上提出的關于中國樹立和落實互利合作、多元發展、協調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觀的主張,以及在平等互惠、互利雙贏的原則下加強同各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的合作,共同維護全球能源安全的意愿。
憶及溫家寶總理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在阿布扎比出席第五屆世界未來能源峰會開幕式上發表的講話,其中建議在G20框架下,通過加強協商對話,制定一個公正、合理、有約束力的國際規則,建立多邊安全協調機制和構建能源市場的預測預警機制;
認識到:
人民的福祉、工業和經濟的發展皆有賴于安全、可靠、可持續且價格合理的能源供應;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為能源安全帶來新的挑戰與機遇;
中國和歐盟的能源消費約占全球能源消費總量的三分之一;預計在未來幾年中該比例仍將持續增長;
雙方聲明如下:
一、在全球能源消費量,特別是化石能源消費量維持高位、國際原油市場價格波動的背景下,能源安全以及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加成為雙方共同關注的議題;
二、提高能源安全需要在國際、地區和國家層面上分別制定綜合能源政策。該能源政策應包括能源供應來源、運輸通道以及種類的多元化,建立應急機制,鼓勵應用安全和可持續的低碳技術(包括煤炭領域的低碳技術),并鼓勵開發更可持續、更清潔的能源資源,特別是可再生能源資源。雙方同意就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國內政策進一步加強對話,并就具體氣候變化立法分享經驗。
三、提高能源安全還需建立公開、透明、高效和有競爭力的能源市場,包括透明、有效的法制和監管框架。該能源市場應當鼓勵在能源勘探、生產、運輸環節的投資,鼓勵能源高效、可持續利用;
四、為確保能源需求、實現互利共贏的目標,雙方同意通過逐步統一能源安全理念、加強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交流和增進公開對話等方式,建立能源消費國戰略伙伴關系;
五、應當在國際層面推動有規則的全球能源治理。因此,雙方有意與國際能源署(IEA)、國際能效合作組織伙伴關系(IPEEC)、G20以及聯合國發起的“人人享有可持續能源倡議”等國際論壇增進合作,以加強在全球能源趨勢分析、能源戰略和政策制定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并推動將中歐雙方共同加入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國際公認規范和標準納入到國家法規中;
六、開發利用核能是實現能源多元化政策的重要選擇,因此確保核安全十分重要。雙方有意加強在核電安全領域的合作,包括技術標準、監管和立法框架、預警和應急體系,尤其要參考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推薦的核安全標準與規范框架;
七、在經濟領域全方位地促進節能和提高能效是能源安全政策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因此,雙方有意加強在提高工業生產過程中能源利用和轉換效率的先進技術和法規方面的合作;
八、綜合能源安全政策應鼓勵加大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和高效并網方面的投資力度。為此,雙方有意加強在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并網以及分布式利用方面的合作;
九、在低碳城市建設領域,雙方有意加強在發展低碳城市能源系統(包括節能建筑)、清潔城市交通以及城市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發電整合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能源安全應當包括在發展充足且有保障的基礎設施方面的交流以及在確保海上油氣生產方面的最高安全、健康以及環保標準方面的合作;
十一、雙方有意加強在先進、環保能源技術方面的研究、創新、應用與推廣方面的合作;并就包括政策和法規在內的知識技能展開交流;
十二、中國國家能源局和歐盟委員會能源總司將負責協調以上能源合作事宜。年度中歐能源對話、中歐清潔能源中心(EC2)以及中歐清潔與可再生能源學院項目(ICARE)將成為落實以上承諾的重要工具。同時,應鼓勵雙方企業與中歐清潔能源中心(EC2)開展緊密合作;
十三、第六屆中歐能源對話將于2013年在中國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