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條件已然具備
民事賠償理應法辦
在本次庭審上,被告律師在花較大篇幅闡述投資者的損失與系統性風險難脫干系的同時,還對投資者針對佛山照明起訴索賠的合理性表示了疑義。對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當庭表示,佛山照明虛假陳述已事實確鑿,并且因此受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201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佛山照明公司的信息已表明,該公司的過失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相關投資者據此提起索賠訴訟當然已具備了相應的前置條件。
從庭審情況來看,原、被告雙方還對實施日的確定展示出較大爭議。原告方認為:“實施日為2010年7月15日”。而被告方則認為:“應將2010年11月8日列為實施日”。
系統性風險難界定
原告被告各執一詞
目前,國內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最大障礙之一就是系統性風險難以界定。繼上次庭審之后,本次庭審中原告、被告雙方依舊就此展開交鋒。
被告律師認為,股票投資本身具備一定的系統性風險,比如宏觀經濟不景氣、行業效益向下以及公司基本面利空等,均可對相關投資標的的價格造成重壓。他說:“在揭露日之前,佛山照明在2年內處于持續下跌狀態,在這期間造成的損失應全部歸于系統風險導致;而在揭露日到基準日區間,若構成虛假陳述的前提下,其中系統風險應占40%的比重,另外電子行業以及公司的經營風險等因素也應當被扣除。”
不過,被告律師當庭說明這些系統性風險時,并未提交實質性證據,僅提交了一些新聞報道和大盤指數、行業指數和其他個股的K線圖作為證據,且未出示原件。
被告律師的觀點受到了在席一眾原告律師的強烈反對。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被告在系統性風險上大做文章,但又不能提交明確的證據自證,這是上市公司在投資者索賠面前推諉的表現。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也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符合索賠條件的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虛假陳述已構成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將賠償責任推給所謂的系統風險、行業風險以及經營風險等。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甚至表示,本案中的系統性風險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