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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5月6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形成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支線鐵路、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所有權、經營權率先向社會資本開放,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既有干線鐵路”。與鐵路網同為網絡型壟斷企業,不妨借鑒鐵路改革經驗,對電網進行投融資體制改革。早于鐵路體制改革十多年,但電網投融資體制改革仍將滯后于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盡管由于歷史原因極小部分配網由地方國有或私有資本控制或經營,但國家沒有明確的政策在電網所有權和經營權方面可以向社會資本開放。體制改革的一個主要標志性成果是,成立了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并同時成立了由國家電網公司獨資控股的五大區域電網公司。但是,近幾年,國家電網公司逐步將五大區域電網公司改制為其區域分部,將資產并入其本部。這一動作被視為電力體制改革的倒退。
筆者認為,國家電網公司撤并區域電網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大幅增加其本部經營資產和現金流量,為其擴張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但是,如果當時對電網投融資體制實行改革,實行電網產權多元化,并推動經營權向社會資本開放,電網擴張所需資金可能得到滿足,國家電網公司撤并區域電網公司可能遇到更大的阻力。
實際上,在改革開放初期,電源項目就向包括外資在內的社會資本開放,現在電源點所有權和經營權多元化,已經是普遍現象。實踐證明,發電產業的投融資體制改革,極大地提高了社會投資和經營的積極性,推動了發電產業的健康發展,滿足了國民經濟發展的用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