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國是世界上少數擁有完整核工業產業鏈的核大國之一,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國投入商業運營的核電機組有17臺,總裝機容量為1483萬千瓦,占全國發電裝機總量的1.19%,目前在建規模達到28臺,占全球在建核電機組數量的41%.
核電發展的“大國夢想”理應包含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提前謀劃。但是與絕大多數國家不同,我國目前并沒有制定專門針對核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是世界上唯一沒有核損害賠償相關法律的主要核電國家。目前我國有關核損害賠償責任的文件只有國務院在1986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復》和2007年給國家原子能機構的《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而這兩個簡單文件對于復雜的核事故處理而言,實在是太過于原則化,不僅可操作性低,而且根本沒有涉及訴訟時效和司法管轄等具體事宜。
另外,在我國核電建設中,外資發揮了很大作用,如廣東臺山核電站中法方投資占比達到30%.作為核電運營商,這些外資方在享有巨大經濟收益的同時,卻沒有承擔起與之相適應的潛在賠償責任。正是由于責任限額設置過低,使得我國政府成為了核損害賠償責任的實際承擔者,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提高核電運營商的損害責任限額“必要且迫切”。不僅如此,我國還應積極支持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建設,進一步夯實核保險保障的財務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