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電纜在過去20多年的實踐過程中,經歷了由非阻燃到阻燃的革新,尤其是在煤礦用阻燃電纜阻燃性的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MT 386-1995、MT386-2011)頒布實施以來,使得煤礦用電纜的阻燃性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提高。但現行的煤礦用阻燃電纜(多采用含氯聚合物作為護套材料)一旦受熱燃燒,其燃燒釋放出的煙霧量非常大。盡管用IEC 61034或GB/T 17651--1998測量出的透光率在10%以下,但其釋放出的氯化氫(HCl)氣體含量很大,其含量超過100 mg/g,甚至達到200~300mg/g。如此濃的煙霧再加上H2S和CO等毒性氣體對人的呼吸系統的刺激和毒害,在井下狹窄的環境中,受災的人員根本無法逃離火災現場。據國外消防白皮書記載,這種在“二次災害”中傷亡的人員占整個火災傷亡人數的70%~80%。在我國煤礦火災事故的傷亡人數中,受害于“二次災害”的人數比例也是非常大的。
電纜等阻燃或非阻燃材料燃燒時都會釋放出大量的煙霧和CO、HC1等毒氣,為了避免或降低火災事故的“二次災害”,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于1982年和1989年相繼制定并修訂了IEC60754—1和
IEC60754—2,以此來限制電纜燃燒時釋放出的毒氣含量(規定HC1含量<5 mg/g,燃燒釋放出的腐蝕性氣體的水溶液的pH>4.3、電導率<10 tts/ram)。1991年又制定了IEC61034,以此來限制電纜燃燒時釋放出的煙霧量(規定煙霧透光率>60%)。英國制定了海軍工程標準NES一718和NES一713。美國海軍標準MILS24643直接采用NES一713標準來檢測電纜燃燒時釋放出的毒性氣體含量(規定毒性指數<5)。
所有這些標準都為限制電纜等阻燃或非阻燃材料燃燒釋放的煙霧和毒氣提供了有效和可靠的依據,但是在煤礦這種高危行業內,我國的煤礦用電纜在低煙低毒(鹵)的控制上幾乎還是空白。
煤礦用低煙低鹵阻燃電纜燃燒時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比煤礦用阻燃電纜燃燒時的小,即煤礦用低煙低鹵阻燃電纜減少或降低了電纜燃燒時造成的“二次災害”;同時性能又能達到煤礦用電纜材料要求,是以后主推方向。
研制和應用煤礦用低煙低毒(鹵)阻燃電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