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中國國家能源局聯合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的意見》,目前該文件已經下發至各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發改委、能源局以及國開行各行。
該文件是此前中國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補充,該政策目標通過發揮金融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有效激發分布是光伏發電的投資。
國家能源局和國開行在經過調研后提出了七個意見:
中國分布是光伏發電處于發展初期,需要調動各類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建立合適的投融資體系。國開行要發揮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引導作用,創新金融服務,積極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國開行支持各類以“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方式建設和運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重點配合國家組織建設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開展創新金融服務試點,建立與地方合作的投融資機構,專項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
推動地方政府在試點地區成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具備借款資格和 承貸能力的融資平臺(即統借方)。國開行向融資平臺提供授信,融資平臺以委托貸款等有效的資金運作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融資支持。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國家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和有關地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融資計劃,合理安排信貸資金規模。
國開行積極為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信貸支持。符合國開行直接申請貸款資格的投資主體可直接申請國開行信貸資金支持;對不符合直接 申請國開行貸款條件的企業和自然人,采用統借統還的模式給予支持。
國開行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提供中長期貸款為主、短期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為輔的多元化信貸產品。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5年,對于重點客戶投資的項目和國家規劃建設示范項目,可實行差異化定價。
國開行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貸款風險管理體系,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設計第三方擔保、額外保險和機構擔保等,建立靈活有效的信用結構,防范貸款風險。在歸還貸款本息前,項目發電收入原則上應設立賬戶進行歸集,并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
國家能源局根據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采取指導各地區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和組織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等方式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指導各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為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政策和管理服務,做好項目單位(含個人投資者)與國開行及地區融資平臺的銜接。
此前有報道稱,國開行的《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關于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支持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在利率和貸款年限上給予較大優惠,如最長20年的貸款年限,優質項目的可予以基準利率下浮5%-10%的優惠。
同時為符合分布式光伏項目開出綠色優惠通道:項目貸款年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根據項目實際可延長3-5年,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對國家能源局認定的項目給予利率下浮5%-10%的優惠;項目受理部門從收到上報評審報告當日計算,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完成項目路演、審議。此外,國開行將受益人范圍擴大,光伏制造企業、發電企業、工程承包企業以及其它工商企業、事業單位,符合國開行直接申請貸款資格,信用等級不低于BBB-的,可以直接申請國開行信貸支持。
記者了解到,目前最終版《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關于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支持試點工作的通知》仍在討論中,具體利率以及貸款年限以及其他支持細則將等待文件公開發布時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