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從短期來看,可能推動價格總水平上漲,但中長期來看,這將提升企業在資源品領域的生產和投資積極性,刺激供給,從而抑制中長期企業上游原材料成本的上升,而且也將倒逼下游企業升級轉型。”
6月14日,國家發改委就居民階梯電價召開新聞發布會,稱目前除了西藏、新疆以外,29個省市區已經聽證結束,各地正在根據聽證會意見修改實施方案,6月中旬各地將陸續出臺實施方案,7月1日起全國全面施行。根據目前確定方案,居民階梯電價分為三檔,第一檔為基礎電量,要求覆蓋80%居民家庭用電,保障這些家庭用電價格不上漲;第二檔用電量要求覆蓋95%的家庭,每度電價上漲5分錢,第三檔則是剩下的5%用電量最高的家庭,每度電價上調3毛錢。
這把能源資源價格改革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筆者注意到,資源性產品價格的調整在學界基本上已經形成共識。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調整不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使資源性產品的價格能夠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但是細心的人就會發現,目前進行的價格改革僅僅是從表面上進行調整,而非實質性的價格改革,也難以形成有效合理的價格機制,與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存在著一定的差距。所以,在筆者看來,最關鍵的是對當前的價格形成機制進行系統的改革。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不斷地探索價格體制改革,但是對具有公用屬性的價格體制,一直實施著計劃經濟時代的價格機制,缺乏有效的競爭,既造成資源產品的嚴重浪費,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隨著確立實施公用事業改革以來,已引進各種資本進入的競爭模式逐步在形成,與之配套的價格形成機制也逐步形成,不過,這個價格機制卻依然保留著傳統體制下的模式,使得價格對資源產品的真實走向無法反映出來,這也就促使中國繼續實施對以價格為基礎的資源產品價格進行改革。
在筆者看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是有效形成合理價格的一個基本要求,這對于當前的資源產品市場來說是遠沒有達到的,所以說目前的價格改革還算不上是價格形成機制上的改革,而是在原有價格上進行的調整。
眾所周知,水、電、氣、熱等都屬公用事業領域。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公用事業管理正在發生轉變,轉型民營化已經受到世界各國的熱捧。根據世界銀行的報告,世界各國對民營公用事業的管理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機構能力強的國家,對公用事業的管理一般采取限價的方法,這種方法的顯著特點就是既可明確獨立法規制定者的職責范圍,又可明確機構在制約武斷行為中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激勵公用事業有效運營并鼓勵創新,另一方面又把大量處理權限交給了法規制定者。
比如,美國采取的就是限價方法,由管理機構根據年通貨膨脹率減去調整系數,為公用事業規定了一個總的價格上限。英國則精心設計了一套制約和平衡機制,凡公用事業單位反對的決定,都要由壟斷和兼并委員會以及工商國務秘書予以澄清。
另一種是機構能力弱的國家,通常采取對公用事業私人投資者的管理承諾機制,從當前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取得效果的一個主要因素就在于引入了競爭機制。相比而言,一直以來,中國的資源產品價格機制始終是處于一個絕對的壟斷局面,不論是公共壟斷機構還是私人壟斷服務部門,為追逐私利都會濫用其壟斷地位,減弱其對消費者的回應性,因而很難滿足公眾的適當需求。
由此可見,實施新一輪價格改革本身已經是改革進一步深化的一項重要任務。
當然,有人擔憂一旦大規模價格改革實施,勢必引起多種資源類產品價格大幅度漲價。而按常理,國內公共服務品漲價就會傳導到物價上來,進一步加劇物價上漲預期,推動國內物價上漲。不可否認,從短期來看,可能推動價格總水平上漲,但中長期來看,這將提升企業在資源品領域的生產和投資積極性,刺激供給,從而抑制中長期企業上游原材料成本的上升,而且也將倒逼下游企業升級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