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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市場禁入”是最近的熱門話題。同樣是來自光大證券(601788.SH),天豐節能案件的兩個保薦代表人似乎比“8·16”事件而受到嚴厲處罰的楊劍波幸運得多,僅受到證監會決定的幾十萬元的罰款,之前“擬”的市場禁入決定并未實施。 天豐節能案處罰敲定 去年的光大證券可謂券商行業內最大的“苦主”。天豐節能案件就是其中之一,昨日晚間,光大證券披露了證監會對于該案件的最終處罰結果,光大證券被處以430萬元的罰款。 2013年4月上旬,IPO財務專項檢查工作進入抽查后的現場核查階段。第一階段抽取的13家中小板擬上市公司進入核查階段,由光大證券保薦的天豐節能位列其中。而“不幸”被抽中的天豐節能很快被財務專項檢查小組發現存在銀行提供的流水賬跟企業實際的賬本存在較大的差異等問題。隨后,證監會對天豐節能立案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天豐節能不僅涉嫌虛增收入,還存在虛增資產、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關聯交易未入賬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報送IPO申請文件及財務自查報告中虛假記載等問題。 而作為天豐節能的保薦券商,光大證券自然成為證監會處罰的對象之一。去年11月23日,光大證券發布的“關于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稱,證監會認定,在天豐節能申請IPO過程中,保薦機構光大證券等中介機構涉嫌未勤勉盡責,才最終導致出具的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立案調查之后,擬決定對光大證券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215萬元,并處430萬元罰款;對涉案的保薦代表人李瑞瑜、水潤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同時,根據《證券法》相關條例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規定,擬對李瑞瑜、水潤東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而在三個月之后的昨晚,光大證券再度發布公告稱證監會于3月4日正式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天豐節能案已經調查、審理終結,最終的處罰結果與之前的“事先告知書”相比,對光大證券的處罰并未改變,依舊是沒收業務收入215萬元,罰款430萬元。而對于兩名保薦代表人,則僅有罰款,沒有終身市場禁入的處罰。 為何“逃脫”禁入? 實際上,早在天豐節能案件發生之時,光大證券的尷尬處境即浮出水面。隨后的烏龍指事件讓光大證券幾乎成為業內苦主代名詞,楊劍波也因此被證監會處以極其嚴厲的處罰。如今,楊劍波與證監會的官司仍未有結果,而最新的處罰決定卻顯示,天豐節能的兩名保薦代表人“成功逃脫”了證券從業人員除刑事責任以外的最嚴重處罰—終身市場禁入。 實際上,最終處罰結果與之前的“事先告知書”出現差異并非意料之外。“事先告知書”中稱,根據相關規定,就證監會對光大證券以及相關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光大證券及相關人員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公司及相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證監會復核成立的,將予以采納。如果公司及相關人員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 顯然,對于上述兩名保薦代表人而言,最終僅以承受30萬元的罰款結束該案件,而并未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已經成為最可被接受的結果。而為何證監會會在幾個月之后最終做出如此的決定,光大證券以及上述兩名保薦代表人是否進行申辯?《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昨日致電光大證券相關人士,但是對方手機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 上海文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鵬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稱,證監會之所以會放棄對于兩名保薦代表人的終身市場禁入措施決定,可能是在案件審理調查過程中發現兩名保薦代表人并不承擔或者不完全承擔相關責任,但是毫無疑問其的確又需要承擔一部分未能勤勉盡責的責任,最終僅予以罰款而并未予以終身市場禁入的處罰。 在吳鵬看來,證監會此次對于光大證券兩名保薦代表人的處罰決定說明了證監會在處理相關案件之時方式方法上的進步。“通常情況下在類似案件發生時,市場會給予嚴厲的譴責,并最終導致動輒終身市場禁入的處罰,而如果上述判斷正確,此次光大證券的處罰決定就更為公正。”吳鵬稱,但是證監會也可以在處理方法上更加完美,例如在證監會官方網站上披露案件調查過程、結果,并將最終處罰的法理依據逐條列出,讓市場更加透明地了解其中原委。 作者: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