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具有重要的“公共”價值,其意義不僅僅局限于公共機構本身。
首先,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總量巨大,率先垂范開展節能行動,能切實節約能源。公共機構往往建筑年代比較久遠,用能系統相對老化,能源使用中的浪費較大。一項統計顯示,2010年全國共有190多萬家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總量1.92億噸標準煤,約占全社會能源消耗總量的6.19%。《公共機構節能“十二五”規劃》明確,將建筑及其用能系統作為工作的重點領域,節能空間巨大。
其次,公共機構用能市場化程度不高,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約束,建立可持續的節能機制,是對節能市場的有效補充。和企業不同,公共機構用能多是財政負擔,用能單位缺乏節能的動力,長期處于“節約無獎勵,浪費無懲罰”的狀態。2008年8月,國務院頒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法律手段推進公共機構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這是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轉折點,也是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對節能市場的重要補充。
再次,公共機構節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對全社會的用能觀念能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這種影響,能夠深化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和生產中去,進而影響全社會的用能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