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項目合同附件的特點
復雜的合同通常會由合同文本和合同附件組成。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因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其內容直接作為合同條款會過于冗長,單獨建立一個文件更便于閱讀。恰當地使用附件可以使合同的結構清晰,合同內容也可以由不同的人同時構建,從而提高商務談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效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人員可根據需要直接找到相應附件閱讀,作為合同履行的參考。
EPC項目較為復雜,其內容涉及技術方案、商務安排和法律條款,又因項目跨度長,包括能源審計、節能改造方案、項目實施、項目運行、節能量確認與驗證以及項目移交等諸多環節,合同附件成為不可缺少的文件。EPC項目合同的附件有以下特點。一是附件數量多;二是附件參與人多;三是附件變化多。
附件數量是由合同內容決定的。EPC項目合同涉及的環節較多,需要具體約定的事項多,故附件數量通常會達到十個以上。關于附件的參與人,首先是起草這些附件的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節能改造技術方案、項目實施組織方案、能耗的測量與確認方案等技術文件主要由技術人員起草,而投資方案、融資安排、節能收益分享方案等由財務人員或商務人員起草。這些文件也可能由不同專業的技術人員分別或共同起草和完成。其次,這些附件主要閱讀對象包括合同雙方的相關人員,還包括進行節能量確認和驗證的第三方,以及為解決爭議而參與到項目之中的調解或仲裁專家。至于附件變化是指,雖然同樣是EPC項目,其商業模式大體相同,但由于不同項目,特別是不同領域的節能改造項目,項目內容上大相徑庭,附件的內容差別也很大,不同項目,附件內容變化大,難以照搬其他文本。
EPC項目合同附件存在的問題
據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數百份EPC項目合同的研究,我們發現當前EPC項目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問題:
1、不完整——應該有的附件沒有,相關事項無約定,或約定不具體,從而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和責任不明,合同履行無約定可依,易生爭議。
2、不明確——是指雖有附件,但附件內容約定不夠明確,原則性的內容多,約定不夠具體,或模棱兩可、含混不清。不明確易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各執一詞,相互扯皮,義務和責任不易判斷。
3、不實用——是指附件列了一大堆,但缺乏可操作性,多是照抄其他項目附件,或生搬硬套參考文本,無用的內容一大堆,有用的東西找不著,有其形而無其實,導致華而不實,用之不適。
4.不協調——是指附件與合同其他條款或附件與附件之間缺乏統籌,存在不協調,各自為政,相互割裂,兩層皮或多層皮的現象,不協調可能導致合同履行時無所適從。例如,實踐中,通常會將技術性的文件作為合同附件,這些技術性文件通常由技術人員起草和簽訂(草簽)。雖然表面將其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并沒有真正按合同的要求處理,未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或審訂,存在表述不明確或與其他內容存在沖突等與其他文件不協調的情況。僅籠統地規定“本合同附件是屬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附件與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次序未做交待。
EPC項目合同附件的構成
附件是為了進一步明確相關事項或方便雙方履行合同而擬定。從內容上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已有文件或資料。這部分內容,主要是項目背景材料,開展項目的歷史數據,以及在項目合同簽訂前雙方已經簽訂的協議和確認的文件資料,如能源審計協議、能源審計報告、項目建議書等。這部分內容也被稱為附錄。二是為展開說明項目正文中的相關內容而單獨形成的文件。如項目邊界圖、ESCO安裝設備清單、節能量測量和驗證計劃、能耗基準調整方法、施工和安裝進度表、系統啟動和設備調試、安裝設備的運行參數等。三是項目實施過程中將會使用到的文件格式。如節能量確認單、設備驗收確認單等。附件從形式上分,可分為附文、附表、附圖。
EPC項目附件的主要構成與項目大小、類型和復雜程度相關。
第一部分:一般會包括項目現場圖、已有設備清單(包括現有設備的相關技術參數)、能源審計協議、能源審計報告、項目建議書等;
第二部分包括節能改造范圍、改造技術方案、項目融資方案、設備清單(包括設備技術參數)、設備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南、施工組織方案、施工進度安排、驗收標準和驗收程序、基準能耗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節能量確認和驗證方案、付款進度表、設備維護保養方案、培訓方案、爭議事項協商和調解案、合同解除的財產處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