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副部長翟青在2月11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環保部正在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編制《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行動計劃》,其中包括劃定重金屬嚴重污染的區域,投入治理資金的數量,治理的具體措施等多項內容。
耕地污染嚴重危及糧食安全,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顯得尤為急迫。盡管始于2006的全國土壤污染普查的數據和相關報告,因為某些原因遲遲沒有公布,但并不影響人們對土地污染日益嚴重趨勢的判斷以及由此產生的隱憂。
土壤的污染主要來源于工業排放、農業生產中化肥和農藥的濫用,這不僅是基本常識,也是土壤污染治理的核心環節。九三學社中央在2013年曾透露,全國耕地重金屬污染面積在16%以上,其中在大城市、工礦區周邊情況相當嚴重。如廣州有50%耕地遭受鎘、砷、汞等重金屬污染;遼寧省8家鉛鋅礦區周邊耕地鎘、鉛含量超標都在60%以上。另外,有統計表明,我國耕地面積不足全世界一成,卻使用了全世界近四成的化肥;我國單位面積農藥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
治理耕地污染的當務之急還是要從源頭上防止污染的發生,遏制住污染惡化的趨勢,只有如此才可能讓土壤的修復具有實質性的意義。顯然,這不僅需要政府切實擔負起管理與主導的責任,把治理納入到議事日程中,同樣也需要企業及農民擔負起應有的環境責任,落實到生產中去。但我們同樣需要認識到的問題是,這些責任并不是空洞的高調口號,而是嚴肅的法律命題和現實的利益命題。
污染的發生與治污的艱難互為因果,治污有多難表明控污就有多軟。一方面控排與地方政府GDP相互綁架,利益相互裹挾,并且在利益的天平里,農業的弱勢地位,更易于使得土壤環境保護遭到算計;另一方面環境責任并沒有體現到生產環節中去,倍增式懲罰性成本機制的缺位,誰重視環境保護誰的成本就高,在價格競爭中就失去優勢,營造的是劣幣驅良的畸形產業競爭環境。
治理耕地污染歸根到底依然還是環境保護體制與機制的命題,欲推動治理的開展,先修復保護機制。其一,要完善耕地環境區域限制制度,設置必要的禁區,禁止工業落地,禁止水源流域工業排放,用政策的手段給耕地環境撐起保護傘;其二,要加快環境立法進程,提高環境的法律責任和懲罰性成本,降低環境污染損害入罪門檻,完善訴訟維權機制,形成鉗制污染發生的法律環境;其三,要完善環境保護經濟政策,開征污染稅,建立污染第三治理機制,建立農業產地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機制,用利益的杠桿撬動耕地環境保護與治理形成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