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節能環保網訊:1、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污染類型
土壤是人類賴以生存的主要資源之一,近年來,隨著工業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規模的不斷擴大,礦產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及其冶煉排放、長期對土壤進行污水灌溉和污泥施用、人為活動引起的大氣沉降、化肥農藥的使用等原因,造成了土地污染面積不斷擴大,土壤污染日益嚴重。根據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目前我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占18億畝耕地的8.3%,多是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另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組織的《典型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探查研究》顯示,珠三角部分城市有近40%的農田菜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超標,其中10%屬嚴重超標。據估算,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的糧食達1200萬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毒害性、累積性、長期性、多樣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被污染的土壤通過地下水或生物富集作用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類健康。土壤污染主要包括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污染物等多種類型。其中90%左右被污染土壤都與重金屬有關。
2、我國土壤修復相關政策及標準
2.1現有的相關政策法規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在水、大氣、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中,也對土壤環境保護有所涉及。但這些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保護土壤環境的實際需要。關于污染場地的法律責任,中國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明確提出。即使是污染場地、棕色地塊、土壤修復等基本概念,都沒有法律法規的確認和統一的界定,只是近年來在一些學術資料中使用。
鑒于近年來城市工業企業搬遷中土地污染問題的嚴峻性和迫切性,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專門的規定,如《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2008年)等,為污染場地的管理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參考,在污染場地的管理方面前進了一步,但相對于目前的土地污染修復與再開發中的實際問題,這些文件的指導作用及約束力還遠遠不夠。
此外,《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已通過專家論證,并經進一步修改后,將報請國務院審批。醞釀多年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即將出臺,該法最終確定了以“治”為重點、“防治兼顧”的立法方向,有望從根本上解決土壤污染問題,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
2.2現行的土壤標準
在土壤監測標準方面,目前有《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水利部《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98);在監控標準方面,有《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基準》(HJ/T25-1999),已很少使用。其中我國唯一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只包含了八種重金屬、兩種農藥,且只針對農用地土壤保護,已經相當滯后。上述標準中的污染物項目難以完全包括所有污染物,尤其是有機污染物,而且難以滿足場地修復的市場需求,也無法對場地土壤修復的效果進行評價。
我國土壤環境保護標準正在逐步完善。針對2010年上海世博會展覽場館的土壤修復,制定了《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350-2007)。《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全面修訂工作在緊張進行中,一系列的場地管理標準也正在征求意見,準備醞釀出臺,包括《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場地環境調查技術規范》和《污染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等。其中《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已于2009年12月發布。總之,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狀況缺乏比較全面系統的數據,相關標準體系也不完善,在土壤污染監測監控、環境風險評價及土壤修復技術等方面還未建立完備的技術指南及標準。